商標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在審查被告所提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應當把握何種標準?
2024-09-30 12:28:32 來源:答法網 作者:admin商標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在審查被告所提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應當把握何種標準?
答疑意見:合法來源抗辯是侵害商標權案件中的常見抗辯事由,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對此有相應規定。司法實踐中,判斷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審查。客觀方面須審查被訴侵權商品是否由銷售者、使用者合法取得,主觀方面須審查銷售者、使用者是否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被訴侵權商品構成侵權。主、客觀要件相互聯系,不可分割,且客觀要件的審查對于認定主觀要件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納益其爾”商標侵權系列案中【(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278號】明確了合法來源抗辯主客觀要件需要考量的因素。具體而言,對于客觀要件方面的審查,應當綜合考慮銷售者所處的市場地位、權利人維權成本以及市場交易習慣等因素,對銷售者的舉證責任作出合理要求。對于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處于較弱地位的個體零售經營者,考慮到其通常采取的交易方式較為靈活,專業程度不高等因素,不宜過于苛求其證據形式要件的完備,只要其提供的證據符合一般交易習慣,能夠指明被訴侵權商品供貨商的真實身份信息,以及系通過合法購貨渠道和合理價格購入,就應當認為該銷售者已經盡到舉證責任。對于主觀要件方面的審查,應當從審查被訴侵權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據著手,結合銷售者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進行綜合判斷。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與其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推定其主觀上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所銷售的系侵權商品。
咨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姜琨琨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晏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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