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按照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復議前置的情形,當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訴到法院已經超過復議期限,但未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答疑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救濟權的行使應適用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法律規范。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關于復議前置的規定適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為。對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為,如果適用新法復議前置的規定,可能會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明顯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而且,從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擴大復議前置的初衷來看,其目的在于給予當事人更多權利救濟機會,而非限制。當事人超過復議期限的,已喪失復議申請權,復議機關可能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之前未選擇復議路徑,并不能否定或者剝奪其合法訴權。當事人在起訴期限內,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以前,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或者訴訟;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則屬于復議前置情形。假如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發生于2023年12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尚未實施,當事人可以在2024年2月1日前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于2024年6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2024年1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將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前置范圍,若當事人于2024年2月1日之后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則已過復議期限,復議機關可能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人民法院再以該類情形適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前置為由不予受理,則會使得當事人因法律修改而無法獲得應有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