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享有選擇權?
2024-09-30 12:27:35 來源:答法網 作者:admin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享有選擇權?
答疑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根據該規定,在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期滿后存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能。如果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務,可以依法要求與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續訂,這有利于引導勞動者遵紀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應予保障,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承擔法律后果,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勞動者在兩次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應予支持。支付勞動者的第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計薪日計算。此類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間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次日起計算。
咨詢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 劉心羽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張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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