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協議的限制?
2024-09-30 12:46:51 來源:答法網 作者:admin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協議的限制?
答疑意見:對此可從兩個層面來考慮。
一、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訂有仲裁協議的,不影響債權人對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首先,這是由民法典的制度設計所決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代位權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行使。如果代位權訴訟受仲裁協議約束,則債務人為損害債權人利益,可能惡意采取與相對人事先訂立仲裁協議的方式排除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從而導致代位權制度被實質架空。
其次,這也是由代位權的權利性質所決定的。代位權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法定權利,而非約定的權利,也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排除該權利的行使。代位權既非代理權,也不同于債權轉讓,不存在仲裁協議也由債權人繼受的法理基礎。
再次,這還是由意思自治原則所決定的。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并非債務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非該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受讓人。故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約定的仲裁條款對債權人并無約束力,仲裁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法定管轄,否則等于強迫債權人接受自己未訂立的協議。
代位權訴訟不受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仲裁協議的約束,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堅持的司法立場。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主張權利,據此可以直接得出代位權行使不受仲裁協議約束的結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三十六條也再次重申了這一立場,即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或者相對人以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訂有仲裁協議為由對法院主管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三十六條也特別強調了對仲裁協議的尊重和維護,即如果債務人或者相對人在首次開庭前就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權訴訟。
綜上,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的,不影響債權人對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但是可能會引起訴訟中止。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訂有仲裁協議的,也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這是因為該仲裁協議只在當事人對債權人是否享有債權及其數額大小有爭議時才有意義。但是債權是否存在是代位權行使的實體條件,而非程序條件?!逗贤幫▌t解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的相對人僅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由,主張債權人提起的訴訟不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里的生效法律文書當然也包括仲裁裁決書。據此,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仲裁,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就代位權訴訟作出實體裁判,自然也不能影響人民法院對相應糾紛行使管轄權。根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及其數額沒有爭議,則旨在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糾紛的仲裁協議不會發生作用。當然,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是否享有債權及其數額大小有爭議,則該爭議只能通過仲裁程序解決。如果該爭議直接影響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對代位權是否成立的判斷,則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代位權訴訟應當依法中止,等待仲裁程序就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作出裁決??梢姡藭r也只是影響代位權訴訟的進行,仍然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綜合以上兩個層面考慮,傾向于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兩段債權債務關系各訂有仲裁協議,也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與《合同編通則解釋》一同發布的典型案例五“某控股株式會社與某利公司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即屬此類情形。
咨詢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盧燊紳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蔣家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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